|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一日
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 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 申请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椒江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本人原户籍迁出地证明、本人户籍证、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4、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村签有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区公安分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区级媒体公示20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后,自落户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后找不到工作,可提出申请。对符合回原籍农村落户条件的,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女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嫁往区内农业户口的,户口应办理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嫁往区外农业户口,只准许在户口迁出时办理非转农手续;嫁往非农业户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已在椒江区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椒江的,不适用本《办法》,但因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直接从学校迁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起日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