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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可以非转农了
twtgh 发表于 2006-5-16 16:11:0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椒政发〔200665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五月一日




                        
台州市椒江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
                             
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困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
、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
、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  申请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
、《椒江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
、本人毕业(肄业)证书、本人原户籍迁出地证明、本人户籍证、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4
、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条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迁入前是否与原籍村签有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区公安分局在审批之前,应将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区级媒体公示20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后,自落户之日起,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后找不到工作,可提出申请。对符合回原籍农村落户条件的,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女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嫁往区内农业户口的,户口应办理非转农后直接迁入男方户籍地;嫁往区外农业户口,只准许在户口迁出时办理非转农手续;嫁往非农业户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已在椒江区外落户且在本《办法》实施前未迁入椒江的,不适用本《办法》,但因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直接从学校迁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起日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5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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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椒江可以非转农了
[乌溜溜的黑眼猪] 评论
    看到过一则消息,浙江省力争在200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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